采樣前應仔細清除前一班遺留在底板上的浮煤、矸石和雜物。采樣時間必須以一個生產日為單位將應采取的子樣個數按產量比例分配到各個生產班。煤樣應在確定采樣點的輸送機煤流中采取。對采樣點沒有輸送機的生產礦井,可采用其他方法采樣,但需在報告中注明。在輸送機煤流中采取生產煤樣時,應截取煤流全斷面的煤作為一個子樣。生產:噪樣的子樣數量不得少于30個,每個子樣質量不得少于90kg。當同一礦井同一煤層的性質、結構、賦存條件和采煤方法基本相同時,選擇一個采煤工作面采取生產煤樣。如果差別較大時,生產煤樣應在不同工作面分別采取。生產煤樣不得在火車、貯煤場、煤倉或船艙內采取,也不得在煤車內挖取。生產煤樣總質量,可根據不同用途按照GB 477的規定確定;同時也遵循煤炭化驗儀器相關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