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生產煤樣的同時,必須采取煤層煤樣。采出的煤樣應單獨裝運。生產煤樣每年采取一次(即采樣周期為一年),對生產不足3個月的采煤工作面,可不采取生產煤樣。每次稱量的煤樣質量不得少于增鉈磅秤質量的1/5。磅秤最大稱量為500kg,感量為0.2kg。生產煤樣的采取、運輸和存放應謹慎小心,避免煤樣破碎、污染、日曬、雨林、損失和混入雜物。生產煤樣放置時間不得超過3天。對易風化的低階煤(如褐煤、長焰煤和不黏煤等)放置時間應盡量縮短。采樣后應立即填寫報告表。生產煤樣在沒有經過煤炭化驗設備以前都叫做原煤樣。